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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撤案:不满14岁女孩遭性侵案引争议,官方称无犯罪事实

来源:今日观察者 教育

警方撤案:不满14岁女孩遭性侵案引争议,官方称无犯罪事实

6月25日,一则来自社交平台的讯息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叶斌(化名)发布消息称,他的妹妹小芬(化名)在2024年7月遭到性侵,具体情形是“被一名男子诱骗至出租屋,先后遭二人性侵”。据称,涉事的两名男子事后都承认了与女孩发生过关系,但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最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案了此案。▲撤案通知书 受访者提供

叶斌在同日向红星新闻详细讲述了事件经过。他表示,事发时妹妹年仅十三岁,正值初二在读,与她一同受害的还有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女孩,小英(化名)。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起初对此案立案调查,但后来又撤销了案件。直到2025年,家属才向乌兰浩特检察院申请监督,检方回复称未发现警方撤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此后,公安机关再次表态,“该案不存在执法问题,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规,核查结论无误”。红星新闻记者尝试联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一名办案刑警透露,两名受害女孩年龄均超过十二岁,案件经过市级公安及检察机关等多部门的联合核查,确认“没有犯罪事实”属实,“办案过程没问题”。

十三岁女孩的《自述书》记录了她所经历的“终生痛苦的事” 小芬的身份证件表明,案发时她已满十三岁。叶斌向记者展示了妹妹小芬手写的一份《自述书》,书中写道,她是乌兰浩特市某中学的初二学生,2024年暑假初期,通过同届同学白某某在微信上推荐的人添加了包某某,对方语气强硬,小芬便同意了。几天后得知对方真实身份后,“聊天的这几天,一直约我出去玩”,小芬并未同意。到了2024年7月12日的聊天中,包某某指责小芬“照骗”,“我为了证明我不是,就答应见面。就在这天,发生了让我终生痛苦、悔恨的事”。▲小芬手写《自述书》 受访者提供

小芬在《自述书》里详述了事件经过:那天下午,包某某给她发了小区地址,她打车前往。见面后,包某某带她到一处公寓房间,她发现房间内尚有另一名陌生男性。小芬说,两人先后对她实施了性侵犯。那名陌生男性能用手机录下视频,还曾提及小芬认识的L某某和小英(化名)。事后,该男性和屋外的包某某一起,带小芬外出吃麻辣烫、打台球。回家前,包某某要求小芬支付8元台球费。这两次遭遇中,小芬表示自己都进行了反抗。小芬自述,事后二男曾以曝光视频相威胁,多次与她见面并发生关系。直到7月21日,小芬感觉身体不适,发信息要求包某某支付医药费,她称包某某随后纠集人员闯入家中,指责她“敲诈勒索”,还殴打在房间内的小英。

小英当即把遭遇告诉了母亲黎女士,黎女士随后将小英和小芬带到五一派出所报案。在询问过程中,两人陈述了之前的情况,称自己遭受了性侵犯。五一派出所随后将案件移交给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立案处理。

警方立案后撤案,“没有犯罪事实” 乌兰浩特市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小芬和叶斌是同母异父兄妹。母亲莫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说,她们是外省人,长期居住于乌兰浩特市。叶斌透露,父亲多年前因意外去世,之后母亲再婚生下小芬。小芬出生五个月后,莫女士便离婚,以打工维持两个孩子的生活。莫女士表示,小芬是个很懂事的孩子,语文、英语成绩优异,因此她一直对女儿放心。2024年7月22日,警方通知她女儿的事情,“当时我想死的心都有了。”在莫女士的陪同下,警方对小芬进行了询问笔录。2024年7月22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称,小芬“被强奸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属我局管辖,现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立案告知书 受访者提供

叶斌告诉红星新闻,小英也在同一时间段“遭到强奸”。小英的母亲黎女士向红星新闻讲述,女儿事发时上小学六年级,刚过十二岁。《自述书》中,小芬始终未提及另一名男孩的具体姓名。家人后来才发现,两名男生分别是包某某和武某某。叶斌表示,据他所知,包某某、武某某当时均年满十六岁。莫女士说,包某某、武某某于7月21日晚23时许被抓获,次日深夜被取保候审。到了2024年11月29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撤销了此案。《撤销案件决定书》称,小芬被强奸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莫女士表示,她未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上签字。

受害女孩被诊断为焦虑抑郁,家属多次申诉 小芬在《自述书》中提及,那件“终生痛苦、悔恨的事”给她母亲、哥哥带来了巨大影响,导致她内心深感愧疚,“很想自杀了结这一切”。莫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小芬承受了难以承受的精神创伤。2024年7月26日,兴安盟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小芬“焦虑抑郁”;同日,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完成的小芬自杀风险评估量表(NGASR)结果显示,总分9分,等级为“高风险”。▲医院诊断小芬患焦虑抑郁 受访者提供

莫女士和黎女士均向红星新闻表示,事件发生后,两位女孩无法继续学业,过去两年一直居家。莫女士说,案发后,女儿不愿出门,担心她想不开,她便放弃工作在家陪伴。母女俩饮食不振,莫女士不敢多言,怕女儿心烦,有时带她到河边散步。小芬整夜失眠,妈妈就陪她在客厅坐到天亮。“我去躺下了也得开着门,听着声,怕她出什么事。”莫女士说,她承受的压力女儿也感受到了。2024年12月,莫女士去给女儿换床单,在枕头下发现了小芬手书的《自述书》。看完后,她抱着女儿痛哭,“女儿说,妈妈我对不起你,你这些年带着我和哥哥太不容易了”。莫女士自责当时未能察觉女儿异常。《自述书》末尾,小芬发问,“我很不明白,他们两个人干了坏事,为什么会无罪呢?”案件撤案后,黎女士感到失望,决定放弃申诉。“孩子已经受伤了,(申诉)有什么用呢?”但她强调,她不认可撤案决定,无法原谅对方。过去一年多时间里,莫女士和叶斌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包括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5年6月,乌兰浩特市检察院在回复中称,市公安局在撤案过程中未发现违法情况。▲检察院答复函 受访者提供小芬家属提供的一份回复函显示,2025年7月,乌兰浩特市公安机关回复称,“该案不存在执法问题,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核查结论准确”。▲公安机关的回复 家属供图 2025年7月,莫女士和叶斌向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举报,指本案存在“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定义模糊不清”的问题。信访流程显示,该事项先后被转至自治区公安厅、兴安盟公安局、五一派出所、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最终转回兴安盟公安局。8月15日,兴安盟公安局答复,“您提出的事项,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办理,我单位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您书面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叶斌表示,他未收到“受理通知书”,至今家人未再收到任何答复。▲近日,家属查询受理程序 受访者提供

办案刑警:多部门曾调查 小芬家属提供的一份2024年8月的录音显示,办案刑警解释说,包某某、武某某承认发生过关系,但否认构成强奸。他进一步说明,“结合(双方当事人)去麻辣烫店吃饭等视频,以及所有人的供述笔录和证人证言,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此外,叶斌说,办案刑警还曾表示,撤案理由“没有犯罪事实”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行为人坚称,不知道我女儿不满14岁”。莫女士则说,警方曾告知她,撤案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行为人坚称不知道我女儿不满14岁”。

6月26日晚,叶斌向红星新闻提供了一份录音。他表示,2024年9月,家人前往市局了解案情。录音中,办案刑警谈到“年龄判断”和“反抗不明显”。录音提到,基于两名女生的外貌、身高、穿着打扮、生理特征、生活习惯等,两人比同龄人显得成熟。“包某某、武某某均认为小芬、小英是15或16周岁。”叶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实际上小芬当时只有13岁”。录音说明,7月12日当天,小芬先后与包某某、武某某发生关系,她均“没有明显反抗,没有受伤”。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完全不同意,另一种是半推半就。”录音提到,公共场所的监控显示,事后小芬与两人一起吃麻辣烫、打台球,三人一起聊天、吃饭、玩手机。上述过程与小芬《自述书》内容基本吻合,根据多处公共场所监控和武某某拍摄的视频,未能看出强迫迹象。“综合以上情节,很难看出存在违背女性意志的情况。”

6月25日,红星新闻联系了乌兰浩特市公安局的一名办案刑警,对方表示,小芬、小英报警称被强奸一案,当地检察院曾介入;案件撤案后,市级公安及检察机关等单位也进行过联合调查,均确认没有问题。对于家属所说的“反抗不明显”“自愿”的说法,该警官未做回应。记者尝试联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对案件细节,该刑警表示不便透露,但他提到,小芬、小英在案发时均处于“12至14岁”的年龄段。截至发稿,红星新闻未获得关于此案其他工作人员的回应。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除非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为幼女。北京青少年法援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静雯告诉红星新闻,对于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情况,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查,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足够谨慎,仍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一般人在此种情形下亦难以避免错误判断;三是结合幼女的身体发育、衣着打扮、言谈举止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的。两名行为人如果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是否是考量因素之一?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红星新闻,根据我国法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未成年涉嫌犯罪,只是在判决量刑的时候会考量,对定罪是没有影响的。”莫女士表示,“要给女儿讨一个公平和公道”。叶斌说,“我们可以过普通的生活,只要一家人平安就好。但妹妹出了这事儿,这两年家里气氛很差,妈妈经常背着我们哭。我们不光是要给妹妹伸张正义,也想让更多的父母看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想让这样的悲剧发生到别的家庭。”(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受害人与家属均为化名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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