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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上市新规正式生效 赴港IPO规则优化落地

来源:今日观察者 财经

港交所上市新规正式生效 赴港IPO规则优化落地

7月24日,港交所公布提升港股上市机制竞争力的咨询总结,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同日生效。

今年3月,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发布咨询文件,广泛征求市场意见。议题涵盖降低“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上市门槛、扩大“创新产业”定义范围,以及允许所有公司实行“秘密递表”等旨在增强香港上市机制竞争力的举措。

据港交所披露,此次咨询共收到来自各界的73份回应。联交所指出,此前咨询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均获广泛支持,部分建议更近乎全票通过。基于此,联交所决定采纳全部建议,仅对部分内容作微调。未来,港交所还将开展第二阶段咨询,以进一步深化上市机制改革。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洁镟强调:“此次改革是提升港交所上市机制灵活性与多样性的重要里程碑,确保我们的制度与时俱进,从容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在坚守高水平企业管治与投资者保障底线的前提下,我们致力于拓宽上市渠道,吸引更多元化的优质企业登陆港股。”

赴港上市热潮持续升温。港交所官网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联交所正在处理的主板上市申请达528宗,另有24宗申请已获上市委员会批准,即将挂牌交易。

**“不同投票权”公司上市门槛显著下调**

以往,“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在港股上市需满足较高市值要求:要么市值不低于400亿港元,要么市值不低于100亿港元且经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低于10亿港元。

新规实施后,此类申请人的市值门槛降至不低于200亿港元,或不低于60亿港元,同时要求经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低于6亿港元。

过去,港交所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自身属于“创新产业”方可采用该架构,其中生物科技和特专科技公司自动被视为符合这一类别。此次优化后,“创新产业”的定义更加宽泛,明确允许业务模式创新(不仅限于科技创新)的发行人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并扩大了自动视为“创新产业”的科技公司范围。

有市场人士分析指出,从全球视野来看,主要交易所争夺优质上市资源的竞争日趋白热化。港股主动降低门槛,意在留住优质企业,防止资源外流。

关于首次上市规定及上市安排中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延续性,旧规要求申请人在相关期间必须始终由同一股东控制并保持整体运营。新规定则更具弹性:若申请人能证明尽管所有权发生变动,但管理层未受重大冲击,仍可视作符合延续性要求。业内人士认为,这为企业重组或股权结构调整提供了更大空间。

在财务汇报准则方面,旧规允许拟于美股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申请人豁免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但若其后在美股退市,须改回采用《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新规则放宽了这一限制,允许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范围扩展至美股上市母公司旗下的附属公司等主体。

业内观点认为,会计准则适用主体的拓宽便利了跨国集团上市,而取消退市后强制转换准则的规定,也有助于企业降低合规成本。

**所有申请人现可秘密递表**

此次修改大幅优化了秘密递表制度。此前,仅有“合资格的第二上市申请人、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或在个别情况下获豁免的申请人才可保密递交申请。新规生效后,所有新申请人均有权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请。

天爱资本投资总监杜先杰向媒体解释:“秘密递表并非指整个上市流程完全保密。发行人在通过聆讯、刊发聆讯后资料集时,仍需公开招股书、风险因素及业务数据等核心信息。”

杜先杰指出,秘密递表的核心价值在于避免企业在与监管沟通、回复问询及调整架构过程中,过早暴露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或未定稿财务数据,从而削弱自身竞争力。此外,这也能为部分企业减轻IPO失败可能带来的声誉压力。

但他也提醒:“不可否认的是,‘秘密递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上市透明度,减少了社会舆论和公众对企业上市前的监督。因此,港交所和香港证监会需进一步强化对企业上市材料的审核把关。”

为强化惩戒效应并确保申请文件质量,港交所升级了“退回机制”。被退回的IPO项目,不仅保荐人名称将被公示,参与上市准备工作的所有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行业顾问、引用专家及SPAC发起人等)及其角色也将一并公开。

在咨询总结中,港交所采纳了市场建议,明确在退回上市申请并公示中介机构名单时,将注明具体退回原因。

作者:唐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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