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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亿网络赌博案牵出四方支付虚拟币结算链,主犯马某获刑四年半追缴罚金超590万元

来源:今日观察者 头条

世界杯的余温尚未散去,赌球、网络赌博以及所谓的“支付通道”生意便再次掀起一轮狂欢。对普通大众而言,网络赌博或许只是指尖在屏幕上的几次点击;但在司法卷宗里,这背后往往牵涉出一条更为隐蔽且漫长的利益链:从商户资料、支付接口到第四方支付平台,再到虚拟币钱包与境外服务器,每一笔看似冰冷的流水都暗藏玄机。

2026年6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非法经营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这是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系列案件中的一起。该系列案涉案总额高达29.5亿元,陆续归案的5名被告人均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3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早在2026年2月,马某案作为该系列案中最后一桩判决落地,至此尘埃落定。

此案的特殊性不仅体现在金额之巨,更在于其获利模式与传统现金或银行卡转账截然不同。部分被告人被指控通过USDT(泰达币,由Tether公司发行,锚定美元价值)等虚拟货币形式收取佣金及返利。

一个现实难题随之浮现:当佣金转化为链上流动的虚拟货币,司法机关该如何将钱包地址、交易记录、现实身份与具体的非法业务精准对应?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指出,“国内缺乏专门从事此类审计的第三方机构,这就决定了在目前侦办的涉及数字货币案件获利金额等认定,基本以口供为主。”

**29.5亿元的赌博案**

根据本系列首案朱某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5月,朱某、张某、唐某、杜某、马某等人获悉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可获取巨额利润,遂萌生“经营”念头。随后,朱某等人利用定制的32个代收代付支付平台,租赁境外服务器,并与境外网络赌博人员勾连,协助黑灰产团伙洗钱。

判决书中所指的第四方支付平台,亦称聚合支付,是相对于第三方支付的一种在线支付服务模式。它充当支付中介,连接消费者、商户、发卡行和收单行四方主体。通过整合多种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及其他服务商接口,它为商户提供综合支付服务。

具体而言,第四方支付平台自身并无支付牌照,而是通过与各大银行及持牌支付机构合作,为消费者和商户提供支付及清结算服务。它能够集合多家支付机构的通道,实现“一码多用”,帮助商户解决多支付方式带来的繁琐问题,提升效率与体验。同时,也为商户提供统一的对账、分账等资金管理方案。

在此案中,朱某与张某负责渠道对接、三方联系及投诉处理,联络境外赌博网站,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链接第三方支付商户进行转账洗钱及利润分配;马某则负责介绍支付通道、提供商户资料及进件服务,协助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通账号,并沟通处理进件及资金过账过程中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相关的问题。

经查,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上述5人通过第三方支付账号代收代付非法资金,并以虚拟钱包收取USDT及银行卡收款等方式结算。期间,他们通过10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105家商户,完成结算金额超29.5亿元人民币。

最终,法院认定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85万元;马某犯非法经营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95万元。其余被告均因非法经营罪获刑3至6年不等。

**数字货币涉案:取证与认定困境**

该案与其他已公布的四方支付平台涉案模式类似,最大差异在于犯罪嫌疑人以数字货币(主要为通过虚拟钱包收取USDT)作为获利结算方式。

USDT是当前交易量最大的稳定币之一,发行方声称持有美元储备以支撑币值稳定。

本案中,数字货币的介入引发了两大问题:取证难与价值认定难。

202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监管通知明确,包括泰达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无强制偿付能力,不得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属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鉴于数字货币的非法属性,取证成为办案难点。本案中,内蒙古二连浩特公安机关通过向Tether公司调取网络钱包地址及欧易交易所明细进行取证。

一位资深律师透露,“像这种直接向境外机构直接取证的情况是极少见的,公安机关对境外机关的取证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澎湃新闻查阅了2018年10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应当依照本法进行……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另一方面是价值认定问题。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案中仅马某的数字货币被认定为犯罪金额。

朱某、张某、唐某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朱某等人团伙为境外赌博网站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结算金额共计29.55亿元人民币。境外赌博机构以商户转账额的1.45%作为佣金,朱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285万元。

判决书提及,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10月20日,张某USDT钱包地址充币485次,共接收414.6万USDT(折合人民币约2694.7万元);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10月19日,张自恒USDT钱包地址提币497次,共转出409.7万USDT(折合人民币2663.3余万元)。然而,三人最终认定的获利总金额仅为170余万元。

杜某的判决书显示,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朱某、张某、杜某通过线下交易,使用USDT换现金11次,数量达190.5万USDT,折合人民币约1238.3万元。但杜某最终认定的获利金额为20万元。

根据马某判决书,通过欧易交易所APP,张某、杜某的虚拟钱包地址转入马某提供的虚拟钱包地址共计152笔,合计719176.7个USDT(约467万元人民币)。最终马某被认定金额为467余万元,扣除同案人朱某某返还的172万元,认定获利金额为295万元。马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295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专家观点:新型案件裁判尺度待厘清**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终认定的获利金额与被告人主动退赃的人民币数额一致:例如朱某、张某、唐某认定的犯罪金额为其退赃的175万元,杜某为其退赃的20万元。

由于马某未退赃,其认定金额直接取自实际钱包入账金额。在该系列案中,唯有马某对此提起上诉。

马某的代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确定马涉案金额时,未查明马某真实办理的数量或使用的数量,靠口供内容推断;在确定马某非法所得时,未详细查明其100多笔的USDT转账的原因”。不过,记者未能就上述说法联系有关部门获取回应。

针对案件中涉及的跨境取证、数字货币价值及涉案金额认定等问题,澎湃新闻向锡林郭勒中院提出采访要求,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系副主任、刑事律师实务研究院副院长王晓华副教授表示,“对于境外取证,如果是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不属于公开信息的,一般程序是公安机关通过相关部门向主权国家申请。”

王晓华强调,“从技术层面讲,像USDT、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可以追溯的,但可追溯存在一个最大问题是它的非实名制和哪个实体人绑定,如果虚拟货币仅仅是在区块链上进行转移,没有进入到交易所进行交易,那么就很难追溯。加之因为国内没有这样的第三方公司来做专门的审计,这就决定了在目前侦办的涉及数字货币的案件在国内基本以口供为主”。

在王晓华看来,“该案的争议并不在于网络赌博和非法支付结算是否应当被打击,相反,正因为网络赌博资金链条隐蔽、跨境、技术化,司法机关依法切断资金通道具有明确的公共意义。案件真正引发讨论的,是在这样的新型案件中,证据取得、金额认定和同案裁判尺度应当如何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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