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观察者

离职7年股权激励仍未兑现 360原董秘直指2649万收益悬而未决

来源:今日观察者 财经

离职7年股权激励仍未兑现 360原董秘直指2649万收益悬而未决

又有360的前高管公开指控公司。

7月24日,三六零(601360.SH,简称“360”)原董事会秘书、首席法律顾问张帆发文称,虽然她离开公司已有七年,但还有一笔股权激励权益没拿到手,金额大概2649万元。

张帆向红星资本局透露,此前她试过多种方式找360方面沟通解决,都没下文。到了今年5月,360的律师单方面切断了联系;7月份,她试着通过微信给创始人周鸿祎发消息,结果发完后发现自己被拉黑了。

7月25日,红星资本局把采访问题发给360相关负责人,直到发稿也没收到正式回应。

**股票归属期撞上退市**

**美股权益转至A股**

公开履历显示,张帆持有美国伊利诺伊州和中国香港的律师执照。2004年9月到2013年9月期间,她在两家律所做过律师和合伙人。2013年9月至2019年,她在Qihoo 360/360担任过首席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职。

▲截图自360借壳上市时披露的文件

张帆告诉红星资本局,作为律师,她曾负责360的相关项目。2013年,她辞去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Kirkland & Ellis)合伙人的职位加入360,任首席法律顾问兼董秘,并拿到了股权激励。

“我拿的是限制性股票(RSU),分四年归属。每年干满一年能得1/4,四年期满全拿到。按这个节奏,从2013年下半年到2017年下半年,归属期早就结束了,这笔股票的权益确凿无疑是我的。”张帆说。

不过,她的股票归属期正好赶上360从美股转到A股。

据红星资本局之前报道,2016年7月,Qihoo 360在美股完成私有化退市。2018年2月,360相关方借壳江南嘉捷上市,证券简称改为“三六零”。

▲张帆与周鸿祎合照 图由受访者提供

张帆表示,在美企私有化过程中像她这样员工的未归属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权益被平移到了境内持股实体——天津奇睿众信科技合伙企业(后更名天津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海冠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等,下称“天津众信”或“上海冠鹰”)。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16年3月3日奇虎360的公告提过权益转换:“自生效时间起,每一未兑现之公司股份期权、限制性股票,将通过天津众信(即上海冠鹰)或其他类似安排,按照与生效时间之前就该期权、股份制定的相同条款和兑现条件,自动承接并转换为奇信通达的股权激励授予,且不得减损持有人之经济利益。”

▲截图自奇虎360在美股发布的公告

**上海冠鹰解除限售后清仓**

**202万股处置收益未兑现?**

张帆出示了一份盖有天津众信公章的《入资确认函》。

函件写明,“在合法合规及您如实履行《认购确认函》项下的相关义务的前提下,本企业(天津众信)允许您入资本企业并可间接获得201.6万股360股份的收益权。”

张帆指出,《入资确认函》里提到的《认购确认函》其实不存在,这不过是走形式,是360给那些美股权益没兑现的人开的“欠条”。

这意味着:张帆的股权激励,要通过天津众信从上市公司360这里兑现。

根据借壳上市时的披露文件,天津众信持有上市公司360约1.91亿股,占比约2.82%,这些股票有锁定期,要到2021年才解禁。

▲截图自三六零2018年年度报告

2021年解禁后,上海冠鹰(原天津众信)开始不断减持,同年11月全部卖光。此后它不再是360股东,但张帆说她的权益至今没兑现。

▲截图自360公告

张帆计算,以上海冠鹰减持360的平均价13.14元/股算,她那201.6万股的处置收益应是2649万元。

她称多次与360沟通甚至发过催告函。今年5月初,360律师单方终止沟通。7月她微信联系周鸿祎,随即被拉黑。

张帆告诉红星资本局,目前她已向360及周鸿祎等人发送律师函,要求确认她持有201.6万股A股股权激励权益的事实,支付股份处置收益2649万元,并对延迟兑付给予合理补偿。

7月25日,红星资本局就此向360相关负责人提问,截至发稿无回复。

**前高管曾对簿公堂**

**法院:美股期权非审理范围**

红星资本局发现,在张帆维权前,已有经历相似的360前高管选择诉讼。

据此前报道,2023年3月,360前高管温跃宇因美股权益翻转未兑现等事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冠鹰等相关方。(红星新闻相关报道:)

法院认为,温跃宇取得美股期权等情况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核心问题是:能否凭上海冠鹰出具的《入资确认函》认定温跃宇享有其合伙份额或收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人入伙,除非协议另有约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法院指出,温跃宇未实际出资,也无入伙协议等材料,仅凭《入资确认函》不能证明他是上海冠鹰的有限合伙人。

另外,上海冠鹰是经依法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变情况下,若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温跃宇,应由具体有限合伙人与其签订协议,不能由上海冠鹰出具《入资确认函》来转让。

法院认为,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定外观、组织形式、转让要求看,温跃宇并非上海冠鹰的有限合伙人,也无证据证明其受让了特定财产份额或权益。

最终,温跃宇要求上海冠鹰支付股份处置收益及利息的请求被驳回。一审判决后他上诉,二审同样被驳回。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