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淮安、无锡、南通及高邮等设区市相继对内设机构名称开展规范工作。原本冠以“处”字的机构统一改称“科”,原称“科”的则调整为“股”,对应的领导职务称谓也随之同步变更。
以淮安市为例,该市商务局将原综合处更名为综合科,原财务处更名为财务科;此前担任处长、副处长的干部,现分别对应称为科长和副科长。
此类整改并非江苏一地独有。早在2020年,江西南昌便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市直党政群机关中,凡属科级内设机构,一律不得以“处”命名,旨在打破虚名,回归法定定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我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规格需严格匹配机关层级。对于设区的地级市而言,其部门内设机构应命名为“科”,例如某局某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及规范化命名的政策文件中,亦多次强调机构名称必须如实反映行政规格,禁止擅自升格或滥用称谓。
“机构名称是公权力的外在标识,随意拔高易混淆行政层级,损害行政组织的严肃性。”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研究员彭超指出,“虚高”的名称违背了行政组织法中“职权法定、机构法定”的原则。
为何会出现机构名称“通货膨胀”现象?彭超分析认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机构改革期间,部分地方曾自行拔高机构规格。尽管后续在实体编制上予以纠正,但“高一级称呼”的习惯却遗留下来。“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对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存在盲区,重实体编制、轻形式名称,导致不规范称呼逐渐固化。”
一位中部省份某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透露,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存在“名头高更有面子”的心态;另有单位为便于招商引资或业务对接,有意沿用上级机关的机构称谓。
彭超表示,本轮整治向各级机关传递了明确信号:机构编制的红线不仅涵盖职数与规格,同样包括名称与牌子,任何形式的变通均不被允许。机构名称回归法定化,意在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处’改‘科’、‘科’改‘股’的调整,体现了行政组织法领域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治理的转变,也是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的精准施策。”彭超建议,应借此契机,联动职务职级、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及治理文化等深层制度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高效、崇尚实干且服务为民的现代基层行政治理体系。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