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4年,商文娟在婚姻里忍受了丈夫罗某某长达13年的家暴。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些手段都没能叫停暴力。
2025年11月,商文娟以虐待罪向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子在次月开庭。7月28日,一审判决下达: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商文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多年抗争终于换来刑事追责,“既激动又欣慰”。
**15个月内挨打6次**
2011年,25岁的商文娟与湖北男子罗某某登记结婚。她回忆,婚后不久丈夫就开始动手。此后十多年里,打骂、捆绑、非法囚禁、强迫发生关系轮番上阵,让她身心俱损。
她多次报警,也拿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罗某某依旧殴打辱骂。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商文娟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程度为轻微伤。
人身保护令下发的21天后,商文娟被打出血。图/受访者提供
长期遭受家暴让商文娟出现明显应激反应,甚至一度尿失禁,得长期佩戴卫生巾。2024年7月的大连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显示,她被初步诊断为尿失禁。
商文娟认为,罗某某持续家暴近13年,已触犯虐待罪。
罗某某则辩称,自己是在长期遭受商文娟精神压迫、情绪濒临崩溃下的防卫性反应。他承认行为不当,但拒认构成虐待罪,反指婚姻存续期间商文娟控制欲强,自己饱受精神折磨。
商文娟在家中被打倒在地。图/受访者提供
判决书查明,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罗某某常对商文娟施暴。仅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约15个月内,他就先后6次殴打商文娟。其间,恩施市公安局两次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并两次对其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虐待罪需满足家庭成员间长期、持续实施肉体或精神折磨,且情节恶劣。本案中,罗某某在15个月内连续6次殴打,每次均造成人身损害,频次和持续时间远超偶发性冲突,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其中一次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危害程度超出一般家暴或偶发故意伤害,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商文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图/受访者提供
法院同时指出,虐待罪保护的不仅是身体健康,更是人格尊严和平等地位。基于亲密关系的长期伤害,社会危害性更甚。即便性格不合、琐事争执,也不能成为暴力理由。对罗某某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定罗某某长期以殴打方式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鉴于其庭审中未否认殴打事实,仅对性质辩解,量刑时综合考量,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虐待罪自诉案件获支持**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讲师韩笑等人的研究显示,201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筛选出以单一虐待罪为案由的322件刑事一审案件,其中自诉案件120件,占37.3%。以证据不足或缺乏罪证为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自诉人撤诉的有59件,占比49.2%;最终以虐待罪定罪的自诉案件仅为6件。
商文娟代理律师、北京中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安明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不同于公安主动侦查的公诉案,许多虐待罪受害人自行起诉,需自录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就诊病历、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家暴多发生在封闭空间,缺证据成为维权首要障碍。
小区电梯的监控,记录了罗某某打商文娟耳光的一幕。图/受访者提供
另一难点在于区分普通家庭矛盾与刑法意义上的虐待。杨安明指出,夫妻偶发争吵、单次冲突通常属家庭纠纷,不入刑法评价。虐待罪关注的是长期、经常、持续的身体或精神折磨。受害人不仅要证明暴力存在,还需通过完整证据链证明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在他看来,本案关键在证据链完整。商文娟提交报警记录、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医院病历等,与安全保护令、警方告诫书相互印证,证明行为持续性。尤其在警方告诫、行政处罚后,罗某某仍继续施暴,成为法院认定“情节恶劣”的重要因素。
对于判决结果,商文娟表示激动欣慰,尊重法院认定。但她提到,长期家暴留下持续影响,目前已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搬货理货都难完成,经济来源受影响。“我的伤害可能是一辈子的。”
她说,若未来能证明尿失禁等后遗症与长期家暴存在因果关系,将继续依法维权。不过她也强调,相比刑期长短,本案更大意义在于一起刑事自诉案件终获有罪判决。
“我坚持不调解、不和解,就是希望案件公开,给更多家暴受害者维权提供参考。”商文娟说,即使判刑半年一年,也证明了受害者可通过刑事自诉追究施暴者责任。
记者:解雪薇
编辑:刘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