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身男子离世,房产由弟弟继承,侄女起诉要求分走一半?
我国《民法典》引入了一项新制度:侄子女、甥子女可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这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其兄弟姐妹也已去世时,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或外甥女,有权代位继承遗产。
这项代位继承仅针对法定继承场景,无法对抗遗嘱效力。立法初衷在于防止遗产最终归公,同时鼓励亲属间互助。那么,若被继承人在《民法典》生效前离世,该制度是否适用?具体如何操作?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未婚未育男子身故,弟弟与侄女因房产继承对簿公堂
孙先生的父母早年相继过世。大哥于2017年去世,留下一女小敏;二哥终身未婚未育,在2020年7月离世,名下持有一套上海房产。孙先生主张,二哥无配偶、子女及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亦未立遗嘱。作为兄弟,他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理应依法继承这套房产。然而,大哥的女儿小敏——即孙先生与其二哥共同的侄女——提起诉讼,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份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张景琨:侄女认为,爷爷奶奶早年已故,二叔一生未婚未育,身后也未留遗嘱。她援引《民法典》,指出侄甥具备代位继承资格。作为侄女,小敏认为自己有权继承二叔遗产,要求三叔将房屋的一半分割给自己,因此诉至法院。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下,例外情形如何界定?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孙先生的二哥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此案应适用原《继承法》,还是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的新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赵超:通常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效力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前去世,当时新法尚未生效,原则上应依据当时有效的《继承法》来判定继承法律关系。当《继承法》与《民法典》在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时,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便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是新法还是旧法。
此案主审法官赵超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确定继承关系。但司法解释也设定了例外情形:即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其侄子女、侄女、外甥、外甥女仍可代位继承。
张景琨:“法不溯及既往”是常态。但随着社会演进和家庭结构变迁,以往司法实践中,因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特别是“失独家庭”或“丁克家庭”,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极易出现遗产无人继承,进而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局面。为此,《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规定,若无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即使被继承人去世时间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亦可例外地溯及适用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但这需满足三个条件:其一,确实不存在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二,被代位的被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未曾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其三,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
显然,孙先生作为兄弟,是其二哥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本案不属于“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1985年《继承法》相关规定。孙先生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侄女小敏主张依据《民法典》代位继承叔叔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孙先生所有,该判决已生效。
侄甥代位继承制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亲情和谐
在《民法典》施行前,仅有孙辈拥有代位继承权。此次新增的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其适用意义何在?
赵超:《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若此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拥有代位继承权。这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旨在扩大代位继承人范围,减少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情况,让遗产更多地在家族内部传承分配,充分发挥遗产扶养、育幼等家庭功能,从而促使亲情关系更加和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