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衡阳发布”微信公众号披露,8月1日,多家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反映“湖南一公职人员停车受阻撬他人停车位地锁”一事。
8月1日,有媒体在微博、微信等反映“湖南一公职人员停车受阻撬他人停车位地锁”。图/上游新闻
此前,“副处长霸占车位”曾引发热议;眼下,又冒出公职人员“撬地锁”的插曲。这两桩事都牵扯到“公职人员”与“停车位”,难免让人产生联想并加以关注,不过细究起来,二者在细节上存在不少差异。譬如,“撬地锁”事件的起因显得更为错综复杂,这也让后续的性质认定和处理结果更具看点。
官方通报指出,朱某某系衡阳市发改委二级机构市社会信用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同时担任祁东县大成商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鉴于此前业委会就车位产权问题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纠纷,且业委会内部有“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能上锁”的规定,究竟以何种身份来界定其行为,或许会存有争议。
若仅从公职人员角度判定其行为失当,朱某某大概率难以心服口服,网友亦存疑窦。通报提及,朱某某是为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规定,才采取脚踹等手段拆除地锁。换言之,他是以业委会副主任的身份去“撬地锁”,自认是在履行业委会职责。
但擅自“撬地锁”同样不妥。执行相关规定理应有相应的程序和方式,而朱某某的做法更像是一时鲁莽、粗暴的个人举动。况且,业委会方面并未证实该行为属于履职范畴。因此,无论站在哪个身份或视角审视,朱某某“撬地锁”均属行为不当。
2002年,原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品行端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朱某某的行径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对此,既可将其视为公职人员行为失范,依据相关党纪法规予以处理;也可从其擅自“撬地锁”、故意损毁财物的角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退一步讲,即便涉事停车位确实存在产权纠纷、地锁设置也不尽合理,朱某某这般搞“个人英雄主义”也是不可取的。
假如朱某某纯属因个人停车受阻才去撬地锁,性质便更为恶劣。支撑他这般行径的底气,或许源于其公职人员身份——自以为有权力、有人脉;也可能源自其业委会副主任的头衔——自以为有职务和规定作为“保护伞”,但这层保护伞实则并不管用。从他一句“没想到闹这么大”中不难窥见,朱某某对自身身份、行为及其后果缺乏正确认知,且心存侥幸。
如今,此事已曝光于媒体,并由两级政府联合介入调查,可以说,任何身份都无法再为他提供庇护了。期望接下来的认定和处理,能让朱某某深刻反思,其他公职人员亦能从中汲取教训。
撰稿/冯海宁 编辑/徐秋颖 校对/卢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