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8月1日起正式生效。7月31日,工、农、中、建、交、邮储六大行陆续公示了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以工商银行为例,该行上周五公布的《个人贷款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公示》明确,在借款人正常履约的前提下,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剔除信用卡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其年化利率上限均设定为6%。针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五年期(含)以下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年期LPR加0.5%,而五年期(不含)以上的上限则为5年期以上LPR加0.5%。
公告特别提示,上述数值仅适用于正常履约场景,实际执行利率需以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我行对个人贷款实行差异化定价。在正常履约情况下,各项息费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折算为年化水平,且总和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其他五大行的公示内容与工行类似,并均强调该公示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记者梳理发现,此前部分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及消费金融公司已先行发布相关公告,承诺将明示并向客户签署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例如,恒丰银行于7月24日发布《关于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的公告》,宣布将向客户明示并签署《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随后在7月31日发布的另一份公告中指出,该行个人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依据央行有关规定及商业原则协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定为24%,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齐鲁银行也在7月30日的公告中表示,自8月1日起,该行新增的所有个人贷款业务(涵盖房屋按揭、综合消费及经营性贷款)均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管理。公告强调,该行个人贷款实行差异化定价,各息费项目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客户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年化)上限为18%。
按照《规定》,贷款人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必须向借款人出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并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清晰披露正常履约情形下的成本上限。明示表需列明贷款本金金额,逐项展示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项息费、收取方式、标准及主体,并据此计算正常履约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此外,还需单独列出逾期或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标准。所有息费收取标准均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明示表还必须明确声明:除已公示的成本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方不得再收取任何与贷款相关的其他费用。
《规定》对“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的定义为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既包括利息、分期服务费、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也涵盖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须依法合规地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的年化水平。
新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同时也涉及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环节与贷款人合作的第三方机构。
业内普遍认为,《新规》的实施有助于推动个人贷款息费更加规范透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政策传导效率。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指出,综合融资成本的透明化将进一步规范行业竞争秩序。过去部分依赖营销话术吸引客户的手段将受到限制,未来机构的竞争重心将更多转向风险控制能力、客户服务及产品体验。多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规标志着个贷信息披露规则的重大变革。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不仅能看清贷款利率,还能更直观地了解整个贷款周期内的实际综合融资成本,这将助推消费金融行业从“低息营销”向“透明定价”转型。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也表示,通过建立透明化、规范化的机制,能有效遏制隐性收费和不合理加价,倒逼金融机构和借贷平台优化服务、提升能力,回归良性竞争,从而重塑更加健康、长远且互信的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