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老板为躲工伤赔偿,竟在员工受伤后火速注销执照,妄图用“主体没了”来赖掉法律责任。最近,四川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办结了一起棘手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法院依法驳回了经营者的诉求,并亮明司法态度:事后注销抵销不了工伤责任,个体户经营者得背起无限清偿的担子。
事情得回溯到2025年8月。当时,王某某入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培训机构,岗位是教学教师,双方确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同年10月,机构搞了一次集体团建,这属于单位安排的履职延伸活动。期间,王某某意外摔伤,去医院一查,右胫骨平台骨折,伤情确凿,事实清楚。
按理说,出了事该积极配合、承担责任。可机构经营者杨某某偏不,他动了歪脑筋,想通过“注销逃责”来甩包袱。就在工伤发生后的12月,杨某某迅速办完了该培训机构的注销手续,企图让经营主体凭空消失,让员工维权无门、索赔无路。
就在注销当月,受伤的王某某没退缩,依法向人社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他手里攥着全套证据:劳动关系证明、医院诊断记录,还有事故证人证言,材料完整扎实。
人社部门经过全面调查核实,认定王某某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属于因工负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于是,依法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坐实了工伤性质。
拿到认定书,杨某某不服气,转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的理由听起来很牵强:机构都注销了,用工主体资格没了,工伤认定的对象也不存在了,所以之前的认定决定该撤销,想用“主体注销”这一招,全盘否定工伤事实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工伤认定是对事故发生那一刻的劳动关系、受伤事实及履职关联性的法定行政确认。审查的核心基准,是事故发生时的用工状态,而不是事后主体还在不在。
本案中,王某某受伤时,这家培训机构还是合法登记、正常经营状态,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真实有效,受伤情形完全契合工伤要件。杨某某事后恶意注销的行为,没有法律溯及力,既推不倒已经成立的工伤事实,也免不掉法定的用工责任。因此,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法院遂依法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杨帆 校对:吴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