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名4岁女童小红(化名)在独自乘坐电梯并多次进出的过程中,从14层走廊窗户坠落身亡。事后,其父母将小区物业及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金额达68万余元。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惠州中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判决认定,小红父母作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因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10%,赔偿135736.1元;开发商则无需负责。
图源:pexels
小红生于2019年12月,于2024年6月24日离世。电梯监控记录显示,事发当天17时32分至17时38分,小红独自在电梯内活动,并在9楼至14楼之间反复进出。最终,她从14楼走廊通道的窗户坠下。警方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及DNA检测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确认系意外高坠死亡。
小红母亲在向某派出所陈述时表示:“2024年6月24日约17时40分,我和女儿回到家,她要去一楼花园玩滑梯。我说身体不舒服,想回卧室躺会儿,她便自己出去了;直到18时12分许,同栋2楼的住户打来语音电话告知我女儿出事了,让我赶紧下楼。我不清楚女儿何时离家……当时她在客厅看电视,我本打算休息后再带她下去,谁知她没打招呼就走了。我一直以为她在客厅,过了十多二十分钟才得知出事……”
一审法院指出,事故时小红仅4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监护不力,负主要责任。依据《现场勘验笔录》,案涉窗台高度为90.5cm,符合规定标准,且建筑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商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地位于高层住宅14层,坠楼窗户位于走廊通道,属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共用区域。该处窗户未安装限位器或防护栏,缺乏必要安全防护,存在隐患。结合监控及勘验笔录,物业本应通过电梯画面发现幼童独自乘梯并频繁进出的异常,却未及时巡查处置。尽管小红因个人原因坠楼,但其年幼缺乏危险防范意识,若物业做好窗户防护或及时发现异常,或可避免悲剧。因此,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定其承担10%赔偿责任。
经核定,小红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合计1357361元。按责任比例,物业需赔偿小红父母135736.1元。一审宣判后,物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提醒:
家长应强化安全与监护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子女教育与管理,确保孩子安全可控;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提升服务标准,日常管理中定期巡查风险点,重点排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对风险区域张贴警示标识,时刻筑牢安全防线,预防悲剧重演。
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