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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改判 男子出狱前8天获死缓改判详情披露

来源:今日观察者 头条

最高检抗诉改判 男子出狱前8天获死缓改判详情披露

2023年11月21日,最高检办案检察官与甘肃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联合提审马某林。

以下是最高检公布的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马某林,男,出生于1977年10月,无业。

被害人怡某,女,去世时41岁,生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

马某林因生意往来摸清了怡某的经济底细并赢得其信任,遂预谋劫取财物。2015年5月25日22时许,马某林驾驶借自堂弟马某的车辆,从甘肃省和政县前往临夏市接走怡某,随后将其带回和政县实施抢劫。期间,马某林抢走怡某两张银行卡及密码,采用捂压口鼻等手段致其窒息身亡,并将尸体掩埋在和政县农村道路旁的一处废弃田地。自26日晚起,马某林男扮女装,持怡某银行卡频繁取现,累计金额达28.4万元。

2016年9月2日,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对马某林提起公诉。2018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指控马某林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仅认定其盗用怡某银行卡取款28.4万元的事实,最终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被害人丈夫)等人提起上诉,马某林未上诉。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以判决未认定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属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请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提出上诉。

2019年6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法院指出,案发当晚与被害人多次联系的手机号虽系犯罪嫌疑人所用,但未能查获,无法确认使用者;被害人乘车进入和政县后的去向不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马某林与怡某死亡存在直接关联;被害人生前手机在失踪后两次向家属发送短信,因死亡具体时间不确定,无法断定发送者身份;马某林与被害人除生意往来外是否还有其他关系尚不明确;获取银行卡及密码的时间、地点、手段均无法确认;作案工具等关键物证缺失。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疑点未获合理排除,不足以证明马某林抢劫杀害怡某的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请和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指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复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对马某林多部受损手机进行数据恢复与提取,并委托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解析鉴定,查明被害人失踪当天最后8次通话对象均为马某林;通过重新勘验涉案场所、开展侦查实验,以及鉴定案发前后二人手机信号接入的基站位置,证实案发时段两人手机基站运行轨迹始终一致;经补充询问证人、调取马某林银行贷款凭证等证据,证实马某林嗜赌且经济窘迫,案发时仍欠债40余万元,进一步夯实了其作案动机。基于上述工作,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林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判确有错误,遂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实地查看涉案场所,与侦查人员、法医及原承办人员座谈,全面深入了解办案细节,并核实马某林案发前是否踩点埋尸现场;多次提讯马某林,指出其无罪辩解前后矛盾且与在案证据冲突;针对马某林辩称案发当晚被害人由丈夫王某某接走的说法,调取王某某案发时段手机信号轨迹,结合其他证据证明王某某当时未去过和政县,排除其作案可能。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确有错误,原审被告人马某林为谋财杀害怡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1. 本案侦破过程客观自然,合乎逻辑。被害人亲属报案称家中绑定银行卡的手机显示大量现金被支取。监控视频证实,2015年5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乘坐马某林借来的轿车前往和政县后失踪;26日深夜起,马某林男扮女装在临夏州多地银行AT机频繁取现。公安机关在马某林家查获被害人银行卡及藏匿现金32万元,并提取到其男扮女装衣物。在案证据证明马某林于26日凌晨将车归还堂弟,警方在还车点附近几十米处发现被害人尸体,车内提取到血迹,锁定并抓获马某林的过程符合常理。

2. 马某林具备劫取财物的动机。他嗜赌,作案前大量赊购被害人20余万元的鞭炮,并以低于进价亏本售卖变现,另有欠款20余万元。

3. 马某林案发前踩点、精心选择作案时间与路线,系蓄谋犯罪,作案后有伪装行为。案发前,他使用亲属手机并获取、使用被害人名下电话卡单线联系被害人,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害人丈夫王某某重婚,意图干扰侦查。他还曾前往埋尸地踩点,选择被害人独自在家时作案,刻意借用他人车辆接被害人出城,分别在自己家、银行附近、埋尸地停留。致使被害人死亡后,他租用车辆并男扮女装于深夜提取巨额现金,冒用被害人身份向其亲属发送短信,制造被害人存活的假象。

4. 马某林案发时间段始终与被害人在一起。被害人失踪前最后联系人为马某林,自当晚乘坐其驾驶车辆开始,二人手机信号一直处于并轨状态。到达和政县后,两人在马某林家、银行附近、埋尸地有长时间停留,且在马某林驾驶的车内提取到被害人血迹。马某林辩称将被害人交给王某某,经查证不属实。

5. 马某林无罪辩解不合理且自相矛盾。他否认与被害人关系密切,却辩称被害人主动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他帮忙取钱,却又男扮女装、租用他人车辆深夜异地取现,该辩解显然不合常情常理。

6. 原判决认为的证据缺失和疑点均能得到合理解释。一是原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手机失踪多日后仍发信息,不能排除被害人所发。经审查,被害人亲属证实被害人只打电话不发信息。且被害人手机发信息后,亲属回电即关机,实属反常。另外,两次发信息时间分别为遇害当天及遇害后几天,发送位置均在马某林家附近,综合判断可确定系马某林用被害人手机发送。二是关于作案工具、痕迹、物证未查获问题。马某林反侦察意识极强,案发后一个月才被抓获,有足够时间毁灭罪证,部分证据未能提取属正常。三是关于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细节问题。马某林归案后拒不认罪,具体过程虽难查清,但综合全案证据,不影响对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主要事实的认定。

(三)抗诉结果

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电子数据鉴定人出庭,就基站位置轨迹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向法庭作证。同年12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裁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72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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