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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拍矿遇储量缩水730万吨 金坛自规局判赔8828万后再审延宕7年未决

来源:今日观察者 头条

合法手续拍得的矿山,为何成了坑人的“矿坑”?

江苏亚邦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亚邦公司”)相关负责人反映,2011年江苏金坛国土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确该矿可采储量为3024.31万吨。亚邦公司竞买后却发现实际储量仅为2293.57万吨,与公告相差730.74万吨,企业因此面临上亿元损失。

储量严重“缩水”,亚邦公司认为被“坑”,要求江苏省常州金坛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简称“金坛自规局”)赔偿。协商无果,双方对簿公堂。

“竞买并非拍卖,该案不适用《拍卖法》,更不是‘赌石头’。”一审败诉后,亚邦公司上诉。常州中院二审认定,金坛自规局出让合同依据的《详查报告》估算资源量存在错误,判决该局向企业赔偿8828万余元。

二审判决后,金坛自规局申诉,江苏高院启动再审。案件延宕七年至今未有结果,企业损失未获赔偿,生产经营也受严重影响。

8月1日,亚邦公司一位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撤销《详查报告》储量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及工业指标复函被拒后,已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于2026年8月4日在南京中院开庭。

5日,金坛自规局一位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目前案件仍在再审阶段。该矿两份报告中的储量确实存在700多万吨差异,但后一份报告是开采后勘测的,精度更高,故出现数据差异。

一矿两份备案报告,储量前后相差730万吨

“我们当初对国土部门公告的储量深信不疑,没有想象过会有那么大出入。”亚邦公司一位负责人说。

2011年4月14日,原金坛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一处开采了30年的玄武岩矿。公告明确“开采资源储量3024.31万吨”。该数据来自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简称“地质大队”)此前提交的《江苏省金坛市花山建筑用玄武岩矿(-21米以上)详查地质报告》(简称《详查报告》)。

2010年,地质大队受国土资源局委托,对该矿区进行资源储量勘查后形成上述报告。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认为“基本符合要求”,出具《评审意见书》。2010年6月3日,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同意备案。

2011年5月,亚邦公司参与竞买,以4.45亿元竞得该矿区采矿权。2011年7月5日,亚邦公司与原金坛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4.45亿价款分10期支付。

2011年8月24日,亚邦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正式成为采矿权人。但在开采过程中,发现可开采矿石与当初公告量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详查勘探工程质量应由勘查投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野外验收,不应进行报告编写。

而《详查报告》由实际承担勘查工作的地质大队自行验收,验收主体违规,不具备编写前提条件。

“同一个单位核查自己的勘探报告,程序严重违法,导致矿产储量大幅虚报。”亚邦公司负责人介绍。

2013年,亚邦公司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并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就原勘查工作存在的较大误差和疏漏申请补充勘查,要求核实储量,获省厅批示同意。

2014年5月18日,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简称“江苏地调院”)对该矿资源储量进行核实。据后来作出的《江苏省金坛市花山矿区建筑用玄武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简称《核实报告》)估算,设计开采范围内实际可采储量为2293.57万吨。与此前《详查报告》估算的3024.31万吨相比,相差730.74万吨。

亚邦公司认为,最终核实出的矿产储量比出让公告公布量缩水24.16%,接近四分之一。他们为那根本不存在的730.74万吨矿石付了钱,理应赔偿或扣减总价款,却遭国土部门拒绝。

自此,亚邦公司开始了长达10多年的诉讼维权。

201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县级金坛市,设立常州市金坛区。2019年,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与规划局合并,现为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4月,亚邦公司向金坛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矿实际开采量与合同约定相差730.74万吨,并就其中600万吨,向金坛国土资源局主张8828.46万元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详查报告》与《核实报告》均通过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并在当时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合法有效。后一《核实报告》不是证明前一《详查报告》结果错误的依据。随着时间推移和开采深入,矿区地质工作精度会变化,据此得出的资源储量精度也会变化。因此,金坛自规局当初公示储量、发布挂牌公告完全合规,无过错,驳回亚邦公司诉求。

二审认定储量报告存在错误,金坛自规局要赔偿企业8828万

一审时,金坛自规局辩称,采矿权挂牌出让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局此前已告知出让风险,法律风险应由竞买人自负。

亚邦公司认为,竞买非拍卖,本案不适用《拍卖法》,绝非“赌石头”。采矿权必须规范测量预测储量,以此定价。《详查报告》测量方式不规范,显而易见。

因此,地调院后来的《核实报告》并未在亚邦公司开采的宕口重新勘探,而是依据玄武岩矿勘探及储量测量规范,在《详查报告》数据基础上计算得出。

亚邦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核实报告》指出《详查报告》最大错误是将泥土杂物当作矿石,把矿石间大于2米的“夹石”(烂泥等强风化层)也计入矿石。

亚邦公司上诉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两份报告均合法有效,但地调院后来作出的《核实报告》,对挂牌出让矿产资源量的估算更为准确。

二审判决书指出,地调院后来出具的《核实报告》揭示,《详查报告》在资源量估算时未考虑含矿率,全矿区资源量变化对比显示,核前矿区资源量为5831.12万吨,核实后为3422.73万吨,总资源量减少2408.39万吨。

核实后,矿区查明资源量减少幅度为41.3%。同时,设计开采资源储量由3024.31万吨减少到2293.57万吨,减少730.74万吨,降幅24.16%。

二审法院认为,《核实报告》和《详查报告》依据的原始资料(工程、采样化验数据等)一致,勘查程度相同,是在相同等级地质工作程度下作出的。《核实报告》指出了《详查报告》的错误。庭审中金坛自规局也认可《核实报告》资源量估算可信,是更准确的预估。

因此认定,金坛国土部门当初挂牌出让采矿权所依据的《详查报告》内容确有错误,应以《核实报告》确认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值为依据。其次,国土局发布挂牌公告时,虽在交易须知中明确“不保证矿石品质,受让人自负风险”,但该风险提示仅针对矿石品质,并非数量。数量和品质是两个概念,风险提示范围不能扩大解释。

二审法院表示,国土局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据的《详查报告》,估算出让资源量存在错误,导致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双方交易数量减少,金坛自规局属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9月25日,常州中院二审判决,常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赔偿亚邦公司损失8828.46万元。二审明确,该赔偿无需金坛自规局向亚邦公司付款,应当以减少合同约定价款的方式结算。

然而,案件并未因终审判决而终结。

采矿权出让不受合同法约束?高院已裁定提审

金坛自规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

2019年4月18日,江苏高院受理再审申请。直到6年后的2025年8月6日,江苏高院才裁定提审该案。

常州中院二审判决明确,亚邦公司按35671.54万元与国土部门结算采矿权受让价款。2018年12月金坛自规局在常州中院另案起诉,要求亚邦公司支付第八期出让价款346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等共计上亿元。

亚邦公司在该案提出反诉,要求金坛自规局就剩余130.74万吨储量减少赔偿1923.72万元。

2023年10月11日,常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130.74万吨储量减少对应的1923.72万元损失应由金坛自规局赔偿。金坛自规局不服,向江苏高院上诉。2025年12月30日,江苏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此后该案又被裁定中止审理。

目前,再审案件、中止诉讼案件均未有结果。

亚邦公司一位诉讼代理人称,公司委托全国权威地质勘查及储量估算专家对《详查报告》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了系列论证。专家认为《详查报告》存在严重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的情形。

例如,根据《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详查勘探工程质量应由勘查投资人或勘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野外验收,不应编写报告。然而,《详查报告》却由实际承担勘查工作的第一地质大队自行验收,验收主体违规,不具备编写前提条件。

亚邦公司认为,《详查报告》在内容编制及程序上诸多违规,怀疑“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

据此,亚邦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撤销相关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及工业指标复函,被答复不予撤销,且无任何理由说明。

8月5日,金坛自规局一位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证实,该矿两份报告中的储量确实存在700多万吨的差异,但后一个报告是在开采之后勘测的,精度更高,所以出现了数据差异。但是该报告也明确,不能作为否认第一份报告的依据。

2026年5月18日,亚邦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省厅复函及省政府复议决定书,并请求判令省自然资源厅重新答复。该案已于8月4日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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