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整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旅游行业顽疾,文化和旅游部联合中央网信办启动非法网络招徕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重点查处在线旅游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面清理各类非法网络招徕产品及信息。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规范网络招徕秩序,推动旅游市场强迫购物问题实现线上线下同步治理,文旅部选取了部分地区文旅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短视频平台虚构“纯玩团”诱导消费案
重庆市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短视频平台推出“重庆4天3晚”旅游产品,标价749元/人,宣称无需额外付费。然而游客抵达集合地后,该公司却要求签订含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合同,并加收景区交通费,实际游览景点也与前期宣传大相径庭。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2026年5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同年6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某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无导游证通过短视频平台揽客并提供服务案
冯某福未取得导游证,便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招揽信息,为4名游客提供向导、讲解等服务并收取费用。此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2026年5月,大同市云州区文化和旅游局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三:短视频平台低价揽客并收取购物回扣案
潮州市骏晖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短视频、自媒体等平台,以低于接待成本的价格发布“潮汕壹号”旅游产品,对外宣称“纯玩零购物”。行程中,公司委派无导游证的林某告提供导游服务,并安排游客购物,向店铺收取“人头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2026年4月,潮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潮州市骏晖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且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对另一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颜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对林某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案例四:未经许可通过短视频平台招徕游客案
湖北省定悦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却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恩施旅游视频,通过私信获取游客联系方式,由客服通过微信沟通行程,再将游客转交其他旅行社接待。该行为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2026年1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向某玲罚款2000元。
案例五:短视频平台虚构“纯玩团”招徕游客案
江西珑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旅游产品,安排客服添加游客微信沟通行程。客服宣称产品为“纯玩团”,但游客抵达集合地后,却被安排签订含购物行程的合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2025年10月,婺源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23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某罚款8000元。
案例六:直播平台诱骗游客参加购物活动案
山西鑫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通过直播发布“畅享内蒙古5天4晚”旅游产品,宣称“买一赠一”“无自费、无购物”“口碑最好、评价最高”,以低于成本的团费招徕游客。游客到达集合地后,被安排签订含5家购物店行程的合同,行程中强制购物、参加骑马等自费项目,并收取回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2025年9月,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22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某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
案例七:以个人名义通过社交平台组织旅游活动案
刘某轻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个人名义在社交平台群聊发布99元/人“济南1日游”产品,招徕并组织游客。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2026年6月,晋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
案例八:通过社交平台违规组织出境旅游案
潍坊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通过社交平台发布“马来西亚8天自由行”等出境旅游产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2026年4月,潍坊市潍城区文化和旅游局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礼罚款2000元。
案例九:通过社交平台虚假承诺旅游行程案
北京京鹏国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客服通过社交平台招徕游客时,承诺行程包含故宫博物院,实际却未安排前往。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2026年1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某刚罚款2000元。
案例十:虚构旅行社通过社交平台招徕游客案
刘某霞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社交平台以“枫尚旅行社”名义发布“西安4日游”产品,并冒用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游客签订合同。经查,“枫尚旅行社”并不存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2025年12月,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
案例十一:通过社交平台违规组织旅游活动案
王某清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社交平台与游客线上约定赴和田、阿勒泰等地行程,提供游览、住宿、交通等服务,但未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2025年12月,昌吉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10500元。
案例十二:网络推广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招徕案
江西中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设计“遇见江西5天4晚”旅游产品,委托网络推广公司以公司名义招徕游客。推广公司安排客服通过微信沟通行程,承诺住宿为准五星或准四星级酒店,实际安排酒店与承诺严重不符,引发投诉。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2025年11月,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32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成罚款12800元。
案例十三:自媒体平台违规组织出境旅游案
张某杰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出境海岛游、香港直飞游等招徕信息,通过私信功能联系游客,提供机票、酒店、导游等服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2025年12月,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