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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夏季旅游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今日观察者 旅游

伊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夏季旅游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夏季旅游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类相关经营主体:

为规范夏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餐饮服务、旅游经营、市场商超、景区景点、酒店住宿、文化娱乐、交通物流等市场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各主体须遵循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加强价格自律,合理制定价格,避免价格波动过大或涨幅过高,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价格相符。要履行价格承诺,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全体市场经营主体应携手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为我市夏季旅游贡献力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依法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标明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或计价方法。标价内容需明确对应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以文字、图像等方式在网页进行明码标价;若涉及价格比较,被比较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四、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市场经营主体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得通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服务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类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立即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全市各类相关市场经营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若发现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经营主体,对未明码标价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全市各类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电话举报。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来源: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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