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红星资本局获悉,有网民在社交平台发文称,经过自己的科普,父母终于明白买药要认准“一致性”评价,于是入手了一款红霉素眼膏。但令该网友意外的是,药盒上印着的“原研一致”字样,其实是个注册商标。
在他看来,药品毕竟不同于普通日用品,药企不应在一致性评价这块打擦边球。
▲图据微博网友
所谓“原研一致”,本是药学界的专业术语,意指仿制药需通过国家药监局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确保其质量与疗效与原研药保持一致。通常情况下,通过该项评价的仿制药,外包装上会印有蓝色V形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专用标识。
日常购药时,部分具备一定药学常识的消费者,往往会对带有此类官方标识的产品更为信任。
8月5日,红星资本局在电商平台搜索发现,某线上药店正在销售一款红霉素眼膏。该产品包装左上角醒目地标注着“原研一致”及“R”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1021842”,单支净含量3.5克,售价8元。
▲截图自某线上药店
经红星资本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该批准文号可知,这款药品属于眼用制剂,其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生产单位均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制药”)。
天眼查App数据显示,开封制药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均为2.05亿元,其100%控股股东为已退市的辅仁药业。
8月5日,红星资本局多次拨打开封制药在工商登记渠道公开的联系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
红星资本局在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共美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美器械”)申请了涵盖多个类别的“原研一致”商标,其中包括国际分类第五类(涵盖药品、医用及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等)。
▲截图自中国商标网
天眼查App显示,共美器械成立于2015年6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340万元,大股东为自然人汪强,持股比例高达99%。
8月5日,红星资本局致电共美器械在工商渠道披露的电话,接电话者表示记者拨错了号码,对方并非共美器械工作人员。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宇涛向红星资本局指出,尽管该商标已完成注册程序,但其合法性值得商榷。企业此举可能面临虚假宣传等法律风险及声誉危机,操作手段并不妥当。
“一方面,成功申请的商标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若这些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带有欺骗性,致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则该使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不具备实质合法性。”张宇涛分析道。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宋文彬也向红星资本局表示,依据现有公开信息及现行法律,“原研一致”实为医药领域描述仿制药质量疗效的通用专业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功能特点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易使公众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的标志,更是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该标识本质上是对药品属性的行业通用描述,而非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识,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已通过官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即便已取得商标注册,也存在被依法宣告无效的可能。”宋文彬认为,企业将行业通用专业术语抢注为商标的做法,背离了商标制度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涉嫌借用公共行业概念为自身产品背书,在合规层面存在瑕疵。
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