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观察者

攀岩坠落致八级伤残 安全保障义务谁来担责?

来源:今日观察者 头条

攀岩坠落致八级伤残 安全保障义务谁来担责?

北京王女士在一家攀岩馆内,于无人看护下独自挑战约4米高的岩壁,不幸坠落受伤。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当事人 王女士:要掉了,掉了!

工作人员:掉下来就掉了。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时王女士正在场馆内一处无需佩戴安全绳的攀石区攀爬。没过多久,她卡在岩壁上进退两难,只能大声呼救。察觉异常的工作人员起初用激光笔指引,未见成效,随后走近查看,就在这时,王女士从岩壁掉落。

法官介绍,王女士腰椎和胸椎均发生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场馆方明知她只上过一节私教课,属于初学者,却未在她进入高风险攀石区域时进行提示;且在攀爬遇险时,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妥善救助,经营该场馆的体育公司难辞其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王女士认为体育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体育公司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5万余元。

案件核心在于:体育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体育公司不予认同。他们辩称,事发时工作人员已及时到场处置,并无过错;且场馆内已张贴安全须知,入场时王女士也签署了风险告知书,她应当知晓攀岩运动的风险,需自行承担损害后果。一次攀岩体验竟摔成八级伤残,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法官指出,关键仍要看体育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我们认为体育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做得不够充分,首先体现在风险告知方面。涉案区域不需要佩戴安全绳,风险系数明显高于普通区域。但在视频中,没有工作人员在高风险区域进行巡查。在王女士进入该区域进行攀爬时,也没有工作人员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或告知。体育公司不能说在某一个区域张贴风险须知,或者让消费者签署一个流程化的安全须知,就能规避自身的风险告知义务。

法院还认定,现场工作人员的救助处置存在不当之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在救助方面,王女士卡在这个位置是有一段时间了,但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发现。直到王女士呼救,工作人员才来到了她的下方。通过双方的对话可以看出,工作人员并没有从自身专业的角度给予一些合理的意见建议来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

法院认为,事发时工作人员未积极巡场查看游客状况,也未在王女士求助时给予恰当指引及说明正确下落姿势,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不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王女士无需承担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对损害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于洪群:攀岩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体育项目,王女士是一个成年人,她本身应该可以预知到高风险性,特别是在她进入到无需佩戴安全绳的徒手攀岩区域,自身的注意义务就应该更高。我们认为她自身缺乏相应的认知,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认定体育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40%责任。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王女士合理损失约61万元,判决体育公司赔偿36万余元。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